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下发了一纸红头文件,要求辖区内的所有律师不得接办沱江污染索赔诉讼。这份文件寄到四川省人大代表张世昌手里后,被张代表提交给了省人大常委会,一时间舆论大哗。说起来,雁江区的管辖范围实在有限,该红头文件也管不了几个律师,但是由于这份文件涉及到沱江污染这样一个焦点事件,又明显剥夺了污染受害者的诉讼权,因而受到广泛的抨击也在情理之中。 沱江特大污染事件有众多的受害者,他们都有权向污染者索赔,其途径不外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。但如果沱江中下游的相关政府部门都效仿雁江区的做法,那么,沱江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济之门就会被关闭,他们主张权利的道路也将变得曲折坎坷,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会随之积累乃至爆发出来,最终的结果不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,而是破坏了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关系,损害了法律的权威,把原本可以化解的社会矛盾“上交”给了上级政府部门。雁江司法局的红头文件的危害性正在这里,它通过关闭法律的终极调解功能,暂时遮蔽了社会矛盾,却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埋下了祸根。 资阳版本的红头文件之所以广受关注,还因为它代表了一种令人不安的现象,即直接剥夺或变相剥夺公众的诉讼权利。类似的事件已经一再发生,比如某地以打招呼的方式限制律师接办拆迁案,某省高院出台“暂不受理”土地纠纷诉讼的文件等,这些违反宪法和现代法治精神的行政、司法行为,无一例外都是打着依据国情、维护稳定的幌子,实际上都是在回避矛盾,戕害法律的崇高地位,这种“潮流”与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的主旋律恰好是背道而驰的。 以红头文件或领导旨意任意缩小公众的诉讼权利,必然形成权大于法的社会环境。受其引导,公众在维护权益、解决困境的时候,不是寄望于法律的公正裁判,而是走门路、托关系、找批条直至“跑北京”。要想扭转这股坏风气,除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之外,更重要是,必须尽早建立违宪审查机制,追究各种违宪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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